男嬰出生八天遭拐賣 四人販子齊領刑
出生僅八天的男嬰因患白化病被父母送他人撫養(yǎng),兩被告人韋友宏、黃金風見有利可圖,伙同他人以收養(yǎng)的名義將男嬰從其親生父母處拐騙走,并以高價轉賣給他人,吳士蘭及年已七旬的老漢覃濟堯積極聯(lián)系收買人并參與分贓。最終天網(wǎng)恢恢疏而不漏,四人齊齊落入法網(wǎng)。
藤縣人民檢察院指控,2015年10月15日,宋某金、李某靜夫婦在廣西平南縣婦幼保健院生育了一個患有白化病的男嬰,因家庭經(jīng)濟問題,兩人決定將患病男嬰送給他人撫養(yǎng)。同年10月23日,李某靜的母親張某英經(jīng)張某某(另案處理)介紹認識被告人韋友宏、黃金風和“老吳”(綽號,另案處理),三人以收養(yǎng)為名將男嬰拐帶到廣西藤縣太平鎮(zhèn),隨后韋友宏聯(lián)系介紹男嬰給他人收養(yǎng)的覃濟堯、吳士蘭。次日16時許,吳士蘭與欲收養(yǎng)男嬰的何某遠夫婦從廣東來到太平鎮(zhèn)旺源旅館,何某遠夫婦在支付了70000元收養(yǎng)費、5000元介紹費后便將男嬰帶走。四被告人及“老吳”便將這75000元瓜分。事后,何某遠夫婦發(fā)現(xiàn)男嬰患有嚴重疾病,便將男嬰退還給韋友宏等人。2015年11月19日,吳士蘭經(jīng)與韋友宏商量,欲將男嬰再次轉賣給他人時被公安民警查獲。吳士蘭到案后積極協(xié)助公安機關將韋友宏、覃濟堯抓獲歸案。
法院經(jīng)審理后認為,被告人韋友宏、黃金風伙同他人以出賣為目的,以收養(yǎng)為名,將男嬰從其親生父母處拐騙走,并以高價轉賣給他人,且證據(jù)間能互相印證,足以認定。被告人覃濟堯、吳士蘭明知被告人韋友宏、黃金風等人以高價轉賣兒童仍積極聯(lián)系收買人,并參與分贓,故上述四被人的行為均構成拐賣兒童罪。
法院認為,四被告人及其同伙主觀上均有拐賣兒童的犯罪故意,客觀上共同參與了拐賣兒童的行為,是共同犯罪。被告人韋友宏、黃金風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起主要作用,是主犯,依法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。被告人覃濟堯、吳士蘭在共同犯罪過程中主要是負責聯(lián)系收買方,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,是從犯,依法應當從輕、減輕或者免除處罰。被告人吳士蘭歸案后,協(xié)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,有立功表現(xiàn),認定為立功,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。被告人覃濟堯犯罪時已年滿七十周歲,可酌情從輕處罰。綜合考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實、性質、情節(jié)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,藤縣法院于近日以犯拐賣兒童罪判處被告人韋友宏、黃金風有期徒刑五年,并各處罰金3000元;判處被告人覃濟堯有期徒刑三年,并處罰金2000元;判處被告人吳士蘭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,并處罰金2000元。四被告人違法所得75000元均予以追繳,上繳國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