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作期間見義勇為受傷能認定為工傷嗎?
【案情】
羅某系某物業(yè)公司保安。2017年10月24日8時30分左右,羅某在物業(yè)公司當班崗位,附近某路上有人對行人實施搶劫,羅某聽到呼喊聲后離開保安崗位,立即攔住搶劫者的去路,要求其交出搶劫的物品,在與搶劫者搏斗的過程中,不慎從22步臺階上摔倒在巷道拐角的平臺上受傷。羅某于2018年4月12日向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。某縣人社局當日受理后,于4月13日向羅某發(fā)出《認定工傷中止通知書》,要求羅某補充提交見義勇為的認定材料。5月20日,羅某補充了見義勇為相關材料。某縣人社局核實后,根據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(guī)定,認定羅某受傷屬于視同因工受傷。某物業(yè)公司不服,認為某縣人社局的認定決定適用法律錯誤,羅某所受傷依法不應認定為工傷,遂向法院起訴,請求判決撤銷某縣人社局的《認定工傷決定書》,并要求責令某縣人社局重新作出認定。
【分歧】
羅某在某物業(yè)公司上班期間,因見義勇為受到傷害,應否認定為工傷存在意見分歧。
第一種意見認為,羅某在某物業(yè)公司上班期間,因見義勇為受到傷害的,是第三人的不法行為造成,屬于非工作原因受到傷害,不應認定為工傷。
第二種意見認為,羅某在某物業(yè)公司上班期間見義勇為,是為制止違法犯罪行為而受到傷害,屬于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(二)項規(guī)定的為維護公共利益受到傷害的情形,應當視同工傷。
【案析】
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,理由如下:
1、從工傷保險規(guī)定來分析。根據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(二)項規(guī)定:“職工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、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,視同工傷?!痹摋l規(guī)定只列舉了搶險救災這一外在表現形式,但是用了個“等”字,且界定內涵為維護國家利益、公共利益活動,因此,可以理解為只要具備維護國家利益、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,便具備該條規(guī)定的適用條件。羅某是物業(yè)公司的職工,當時在當班,因聽到有人搶劫的呼救聲,主動攔截搶劫者,其行為已經認定為見義勇為。雖然其受到的傷害并非在工作地點、也非因工作原因,但是屬于因見義勇為,跟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過程中受到的傷害,應當予以大力提倡和鼓勵,與搶險救災一樣具有正能量價值導向,可以納入為具有維護國家利益、公共利益活動行為性質。因此,因見義勇為、制止違法犯罪行為而受到傷害的,應當適用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(guī)定,即視同工傷。
2、從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上來分析。羅某不顧個人安危與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,既保護了他人的個人財產和生命安全,也維護了社會治安秩序。法律應最大限度地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、最大限度地弘揚社會正氣,對于因見義勇為而受到傷害的,不能讓其流血又傷心,并導致相關待遇落空。因此,對于因見義勇為而受到傷害的職工,政策層面上給予獎勵外,法律層面上認定為工傷,有利于維護公平正義為核心的法律價值觀。
最后,法院采納了第二種意見,作出行政判決,駁回某物業(yè)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撤銷某縣人社局作出的《認定工傷決定書》的訴訟請求。一審宣判后,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,判決已發(fā)生法律效力。